關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年02月28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20年2月28日出臺《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對廣東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做出了具體規定,具體要點如下:
1、第一是“免”,該《意見》明確是對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
2、第二是“減”,是對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符合條件的地區減半征收2月1日至6月30日的職工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該《意見》明確,上述減免政策的對象范圍是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也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的范圍。
3、第三是“延”,該《意見》明確用人單位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然無力為職工繳納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在疫情結束后三個月內辦理補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同時延期繳納。
4、第四是“緩”,該《意見》指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緩繳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
5、第五是“?!?,就是確保參保人待遇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單位免、減、延繳的影響。為了方便企業,實施免、減、延繳政策采取免填單、免申請的自動享受方式,同時推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