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年07月15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施期限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延長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
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的適用對象為粵人社發〔2020〕58號文規定的適用對象。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其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相應類型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二、調整延繳、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限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延繳期限不超過2020年12月底,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三、其他相關事項
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全省統一按規定正常調整。
延長階段性減免社會保費政策執行期限期間,企業類型劃分、業務申報、待遇發放、權益保障、管理服務等相關措施繼續按粵人社發〔2020〕58號文相關規定執行。原根據粵人社發〔2020〕58號文享受了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延長減免期限重新計算減免額并按規定予以退費。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減免范圍、減免時限和劃型標準執行,確保各項措施準確落實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要求,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樹立全省一盤棋思想,嚴格執行有關政策,按時足額上解省級統籌調撥資金,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要統籌考慮今年減免政策等因素,組織各市按程序調整2020年社?;鹗罩ьA算,并適時對各市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反映。